來源:市醫療保障局 發布時間:2023/10/11
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廊坊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屬事業單位:
現將河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修改<河北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納入評估實施細則>、<河北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納入評估實施細則>的通知》(冀醫保規〔2023〕11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廊坊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7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修改《河北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
納入評估實施細則》《河北省零售藥店醫療
保障定點納入評估實施細則》的通知
冀醫保規〔2023〕1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醫療保障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省直三行業醫療保障管理部門,省本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為進一步優化定點醫藥機構新增納入評估工作,充分調動醫藥機構積極性,為參保人提供更加優質的醫療保障服務,我們對《河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河北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納入評估實施細則><河北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納入評估實施細則>的通知》(冀醫保規〔2023〕8號)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各統籌區要抓好貫徹落實,根據本通知修改后的內容執行。
一、關于《河北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納入評估實施細則》修改款
(一)將第九條第(四)項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考慮邊遠地區參保人均等享受醫保服務,為參保人就醫購藥提供便利。按照區域布局情況,合理規劃、因地制宜,主城區或人群密集區,服務參保人群達3000人或半徑500米內無同級同類定點醫療機構;非主城區或非人群密集區,半徑1公里范圍內無同類定點醫療機構的,可申報定點。對于縣域內或邊遠地區可依據布局情況適當放寬距離限制”修改為“按照區域布局情況,合理規劃、因地制宜,充分考慮邊遠地區參保人均等享受醫保服務,為參保人就醫購藥提供便利”。
(二)將第十三條第(三)款“各統籌區規定的其他條件”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附件6按新修改的《河北省醫療保障新增定點醫療機構考察評估指標》標準執行(見附件1)。
二、關于《河北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納入評估實施細則》修改款
(一)將第八條第(一)項中“提供24小時服務”修改為“一般應提供24小時服務”。
(二)將第八條第(二)項中“藥品價格不高于同類現有定點零售藥店藥品價格”修改為“藥品價格一般不高于同類現有定點零售藥店藥品價格”。
(三)將第八條第(三)項中“按照區域布局情況,合理規劃、因地制宜,主城區或人群密集區,服務參保人群達3000人或半徑500米內無同類定點零售藥店;非主城區或非人群密集區,半徑1公里范圍內無同類定點零售藥店的,可申報定點。對于縣域內或邊遠地區可依據布局情況適當放寬距離限制”修改為“按照區域布局情況,合理規劃、因地制宜,參考人群密集程度、地區邊遠程度等,進行定點申報”。
(四)將第十一條第(十二)項“各統籌區規定的其他材料”修改為“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附件4按新修改的《河北省醫療保障新增定點零售藥店考察評估指標》標準執行(見附件2)。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7月17日
相關政策解讀:關于貫徹落實《河北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納入評估實施細則》《河北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納入評估實施細則》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