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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廊坊市市區城鎮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3/09/1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廊坊)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廊坊市市區城鎮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廊坊市市區城鎮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進一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根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21年第46號)、《河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冀發改價調規〔2022〕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廊坊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供給用戶的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

              第三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做好分檔水量劃分和加價標準制定等工作;市水利局負責分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發布修訂等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做好計費周期確定和超定額用水的核定等工作,并監督指導市屬公共供水企業自來水管網到達區域內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實施。

              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臨空經濟區(廊坊)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屬公共供水企業自來水管網到達區域內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四條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定額的核定、調整和考核工作。用水定額實行動態管理,按年核定、按年考核計費,核定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

              用水定額核定主要采用定額法和統計法兩種方法:

              1.定額法是根據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河北省水利廳發布的分行業用水定額標準(2021版,根據省定額標準動態調整),結合計劃用水與定額用水管理方式以及用戶的節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戶每年的用水定額。定額法主要適用于國家、省或本市發布有用水定額標準,且用水結構相對穩定、具備考核條件的用戶。

              計算公式為:年用水定額=用戶被考核指標的數量×用水定額標準。

              2.統計法是根據用戶前三年加權平均(權重分別為前一年50%、前二年30%、前三年20%)用水量,核定用戶每年的用水定額。統計法主要適用于國家、省或本市沒有用水定額標準規定,或者用水結構不穩定、不具備定額法考核條件的用戶。

              計算公式為:年用水定額=用戶前三年各年加權平均用水量。

              用戶因生產經營發生較大變化或其他特殊情況,要求調整用水定額的,應當持申請表、有關證明材料和水平衡測試報告書等資料到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水定額調整手續。

              第五條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用水量分為四檔:第一檔為定額內(含)的用水,第二檔為超定額20%(含)以內的用水,第三檔為超定額20%至40%(含)的用水,第四檔為超定額40%以上的用水。第一檔用水量按照政府規定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種用水價格(以下簡稱“基準供水價格”)標準執行;第二檔、第三檔、第四檔超定額用水量除正常繳納水費外,分別按照基準供水價格標準的1.5倍、2倍、3倍加收水費。

              對“兩高一?!?高耗能、高污染、產能過剩)等行業超定額用水量除正常繳納水費外,分別按照基準供水價格標準的2倍、3倍、5倍加收水費。淘汰類和限制類生產裝備用水,在政府規定水價基礎上每立方米分別加價8元和4元。

              第六條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按照基準供水價格加價,不包含水資源稅、污水處理費等附加。

              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按照用戶定額用水核定量,實行年度下達,年度核算超用水量原則。用水單位年度內用水超出定額核定量,超用部分按超定額標準執行;跨年度水量不累計、不結轉。

              第七條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核定出用水戶年度用水定額,根據用水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通過書面、短信等形式告知用水戶并向社會公示。

              供水企業應當在下年度1月25日前核算出上年度定額水量超用情況并告知用水戶,并報送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用水戶應在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就超用水量是否提出異議做出書面回復。

              第八條供水企業應當于每月20日前根據超用水量核算出累進加價水費,并向用水戶發送繳費通知單。

              用水戶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向供水企業支付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

              第九條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報送以下報表:

              (一)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超定額累進加價收支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給同級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二)每年度定期向同級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水戶用水情況的有關資料。如用水計量表具的抄表時間、抄見量、抄表部門等相關信息。

              第十條供水企業應當加快完善用水計量設施,提升智能遠傳計量數據比例,提高用水計量的及時性,加強對用水表和流量計等強檢計量器具的管理,按時、準確抄見用水戶水表。如發生表位堆埋、水表故障等不能抄見的,應當在抄表狀態欄中予以說明。因表計因素導致用水戶超定額用水的,需提供勘誤證明。

              對供水企業抄表的日差問題,可采取日均水量乘以核定周期天數的計算方式予以校正。

              第十一條實行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后增加的收入,應當主要用于管網及戶表改造、節水產品推廣、水質提升、彌補供水成本上漲以及企業節水技術改造等。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增加收入的具體使用情況,應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供水企業應當對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收入單獨記賬,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公開中加以說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轄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也可結合用水實際,另行制定。

              相關政策解讀:《廊坊市市區城鎮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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